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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党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粤发〔2014〕5号),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广东省戒毒管理局)更名为广东省戒毒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司法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2.指导、监督本系统科技进步、信息化建设、执法证据保全、运用大数据分析戒毒技术和网络的安全、管理、舆情监控处置。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社区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单位的执法、所政管理、警戒、教育矫治、生产劳动、生活卫生、医疗康复、防疫、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维护戒毒单位的安全、秩序和稳定。

  (六)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指导、监督、依法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负责警务督察工作。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本系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对外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研究本系统戒毒工作全面深化改革规划。

  监督、管理本系统戒毒单位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人员的收治、信息登记及维护、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安全警戒工作;承办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戒具、武器装备等警用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工作。

  拟订本系统戒毒人员教育矫治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本系统戒毒人员的道德、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教育评估考核工作;指导本系统戒毒单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指导、监督管理本系统戒毒人员的生活、卫生、医疗、生理脱瘾、疾病防疫、戒毒治疗、身体康复训练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人员的生活设施、生活环境和所内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物资供应和保障工作。

  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单位的生产劳动、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戒毒单位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协调直属戒毒单位生产劳动安排。

  拟订本系统科技进步、安防监控、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执法证据保全;运用大数据收集、分析戒毒技术及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舆情监控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负责省级司法行政系统戒毒专项经费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戒毒单位计划财务工作;提出本系统戒毒单位布局调整建议;指导、审核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市属戒毒单位监察、纪检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指导、监督本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本系统警务管理工作。

  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系统人民业务培训和警务训练工作;指导本系统宣传工作,组织、监督奖励创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省戒毒管理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00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纪委1名,部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一)省戒毒管理局与省司法厅有关职责关系。①省戒毒管理局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但须同时报告省司法厅,重大事项要事先报告。②省司法厅负责省戒毒管理局机关内设正、副处级干部以及直属单位正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省戒毒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③省戒毒管理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事项须及时请示、报告省司法厅。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自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个月后由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公安机关对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同时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省戒毒管理局依法做好“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转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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