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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办理(南方监管局办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一级至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1.申请一级至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 人、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 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 人和 10 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 人和3 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申请一级至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 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1 亿元和3000 万元;

  2.申请一级至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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