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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

  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宁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宁夏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电子邮件、信封等请注明“《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征求意见稿)》《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1.自治区项目储备库基本要求:整村推进、有建设资金保障、有运行维护单位和资金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单位应为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2.中央项目储备库基本要求:整县推进、总投资2千万元以上、治理行政村10个以上、有配套资金保障、有县(区)发改局或审批局立项批复。

  项目的环境效益、生态效益应清晰完整,项目实施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提高情况核算清晰。

  应包括项目所在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治理成效,已建成污水治理项目的运维情况。本项目覆盖村庄人居环境、行政村类型、污水治理、厕所改造现状,已采取的治理措施和成效、已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数量和比例、存在的问题。项目计划建设期限,建设进度、资金来源,申请资金对象。项目编制依据中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均需采用现行版本,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技术标准需明确列入,规划类项目依据需采用县级上位规划。

  包括项目所在地、覆盖乡镇、行政村及自然村(队、组等)名单及数量、覆盖户数、人口数,覆盖行政村类型等。

  应明确属于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及化粪池(集水池)配套工程)中的一类或几类。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类项目。应明确现有设施覆盖范围、服务人口数、设计规模、污水处理工艺、出水排放标准、进出水水质和尾水去向,现有设施存在的问题,论证开展改造、扩容的理由。

  管网及化粪池(集水池)配套类项目。应明确管网布局及长度,管材及管径选择,化粪池、检查井及沉泥井等附属设施配备,污水去向。现有拟排入处理设施的污水设计规模、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工艺、出水排放标准和尾水去向,论证纳管的可行性。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类项目。应明确新建设施覆盖范围有关情况,准确计算水量,科学合理确定设计规模,调查进水水质,确定出水去向(出水充分考虑资源化利用),论证选择出水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工艺的理由。

  设施设计规模。应实地调查设施覆盖范围内居民用水习惯,准确统计常住人口数,结合自治区颁布的最新用水定额进行用、排水量核算,合理确定设施规模。

  设施出水排放标准。应根据资源化利用情况或出水去向、设施规模、受纳水体水质要求等,参照《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700-2020)合理选择。有特殊地表、地下水体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进行量化论证。

  处理工艺选择。处理工艺选择应与进、出水水质标准匹配,需有量化比选过程,应优先采用建设成本低、运维费用低、操作方便的处理工艺。

  管网布局选择。污水收集管网布局应结合村庄实际情况设计,充分考虑管道水流向、地势高差、建设运维成本等因素。管材、管径及化粪池、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比选和计算,管网水力计算过程应清晰正确,管材的筛选应有量化对比过程。

  项目运行维护主管单位明确,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确定,运行维护制度完善,流量计、液位计等运行维护设备健全。

  图件能够全面、完整反映项目位置、覆盖范围及周边环境,工程布局影像图、平面布置图应清晰表达工程设计内容且与文本表述一致,计算类图件应规范标准。

  项目选择的治理模式(集中式或分散式)以及资源化利用措施,是否立足当地自然消纳能力、生态环境敏感程度、水资源丰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是否科学合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的覆盖村庄常住人口、污水排水量、受纳水体、污水治理和厕所改造现状情况,以及拟排入处理设施的污水设计规模、实际处理水量和设施运行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投资核算编制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专家评审通过。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立项批复中的项目建设内容、执行标准、项目投资等应一致,有不一致的,建设内容不属于重大变更、立项批复中项目投资变化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投资的10%。

  项目地方资金有保障,项目用地等审批手续能够办理,取得县(区)发改局或审批局立项批复,项目成熟度有保障。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县(区)级验收、市级复核、自治区抽验。项目竣工并完成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环保验收,向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提交环保验收报告。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提交的环保验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复核小组进行验收复核,对各县(市、区)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复核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验收依据包括批复的项目方案(设计)、概算文件,批准的变更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国家、自治区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等。

  1.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查、项目公示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及报备制度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档案资料,以及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涉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包含设施进水水量、设施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2.项目运行维护保障情况。包括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确定情况,运行维护设备(流量计、液位计等)配备情况,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情况,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其中,运行维护制度应包括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出水水质监测频次、监测报告管理、设施设备检修等各项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日常运行和故障维修等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隐患排查要求等有关规定。

  3.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中央及自治区支持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使用及财务决算情况等。

  4.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升情况,村民满意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走访当地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具体包括:(1)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2)查阅有关文档资料;(3)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4)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5)专家评审。

  验收材料具体包括:(1)项目实施单位环保验收申请;(2)项目自验报告;(3)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4)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5)招投标相关材料;(6)报备制相关材料;(7)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8)财务决算报告;(9)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10)项目运行维护保障相关材料;(11)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环保验收意见。

  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市级验收复核组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县(市、区)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被评为合格县(市、区)应具备条件包括:(1)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2)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3)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4)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5)项目建设单位及运行维护主管单位不是县级生态环境分局;(6)项目运行维护设备配备齐全;(7)项目运行维护资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8)项目运行维护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9)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被评为不合格县(市、区)主要包括:(1)未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2)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3)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4)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5)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维护主管单位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6)项目运行维护设备配备不齐全;(7)项目运行维护资金未纳入县(区)财政预算;(8)未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

  已竣工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竣工后3个月。

  对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报市级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备案并申请复核。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县(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市级复核结果组织抽验,对抽验不合格或经市、县(区、市)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行为,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遵照执行,其他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要求组织和制定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正常安全,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和设施设备财产安全。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应指导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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