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RE
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

董泊江|纪检监察与企业合规管理的协同衔接与进路分析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中国企业进入大合规时代,纪检监察与企业合规成为当前我国热议的话题。企业合规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保障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企业合规不仅需要在企业自身的经营和业务管理中扎根,还需要与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通力合作、协同治理。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系统的合规管理与企业纪检监察协同体系是企业能够良好发展和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从企业纪检监察和企业合规之间的差异性、相似性以及互补性入手,可对纪检监察与企业合规协同困难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同时,通过创建纪检监察合规和廉洁合规文化,借助廉洁系统工程理论打造清廉国有企业,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合法的新途径。

  随着全面放开和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回拢,各个企业都开始进一步的投资战略部署。越来越多国有企业进入国际化竞争。因此,如何有效应对企业风险防控,如何准确把握二者的规范意涵,就需要使企业合规和纪检监察通过协同治理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此来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

  陈瑞华教授认为企业合规是围绕着合规风险而展开的,并将企业合规定义为“企业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合规”从字面上解释,“合”有合乎的意思,“规”有规律、规则的意思,因此“合规”可以简单地解释为合乎规则。合规是企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及基石。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致力于维护公平、开放、和谐、合规的企业经营环境,面对企业不合规所遭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监管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损害企业声誉信誉等合规风险。通过建立一种以企业合规风险预防、监督、处置、管理为导向的企业合规治理体系,进而对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合规问题进行有效的应对和管控。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系统工程、经济系统工程以及文化系统工程。通过运用系统化思维、自动化逻辑、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可以达到最佳治理水平,从而形成卓越治理的高水平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从最初管理大师泰勒提出的整齐划一、规范流程的“还原论”,到大规模制造、流水线工程的“福特制”,再到精益制造、精益生产的“丰田制”,以及可持续发展、智能技术和共创共赢的商业生态圈的“海尔制”,可以看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企业治理提供了新的管理模式。科技的力量赋予了治理能力,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目标。

  首先二者之间工作所遵循的原则不同。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立足于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同时兼顾正当程序性和保障性原则,以高标准、严要求的方式态度做好各项工作的实施;在国资新出台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5条就清晰的规定了企业合规所遵循的原则。企业合规工作虽然也是遵循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但合规工作主要是通过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实用高效等原则将合规要求嵌入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领域,实现全周期式的管理要求,强化目标导向,提高企业管理效能,进而持续推动企业管理水平。

  其次,二者之间行使的依据不同。纪检监察行使的依据主要是党章、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了各项党内法规,法律规范,同时也涵盖了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指示、通知等;根据2018年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来看,企业合规则依据的是所有适用于企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准则、规范以及惯例。相比来看,企业合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远远超过纪检监察。不仅涉及国内的各大部门法、规范性文件,同时还涉及企业涉外经营管理所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属地管辖的法律规范和惯例条约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同时二者之间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纪检监察又包括和监察调查,从党内法规看,纪检监察所针对的对象为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各的事项。从监察法来看,其针对的是企业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尤其是第15条第3款所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后续出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0条也对本条款做出了详细的列举和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详细范围;而企业合规所针对的对象则是企业各个层级的人员。对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之外所涉及的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全权交由企业合规负责违规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此外二者之间运用工具手段不同。纪检监察工具划分为保障性、惩治性、劝诫性、信息性、综合性工具,包括巡视、派驻、批评教育、监督调查、谈话提醒、谈话函询、处分问责等手段对违法犯罪的中管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惩戒教育。在正风肃纪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不减下,坚持推动“三不一体”体制机制,真正实现海晏河清的清廉企业;而企业合规面对风险管理的工具主要通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三道防线,通过风险规避、风险对冲、风险转换等手段对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辨识、分析、评价,进而有效的规避、减轻各类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二者被监督的主体不同。对于谁可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学术界仍众说纷纭。童之伟教授认为,应当创建适用于监委的创新型监督制约形式,通过法权结构平衡、横向权力平衡以及纵向权力平衡的原理,强化对监委的监督制约以此来实现二者间的有效平衡。吴国斌认为,可以在内部采取组织分设、相互监督和内部制度设计等方式,在外部开展新闻、社会群众的监督,通过内外结合的方法对纪监委进行监督制约。据此,应当根据被监督的主体不同,将纪监委受到的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对内,应当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根据监察法第12条之规定,向派驻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的央企、组织、单位进行监督。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还应设立专门的监督职能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可仿照纪委监委内设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等),设置专人对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如分派人手担任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专员、案件监督管理专员、党风政风监督专员等。对外,首先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所遵循党的领导原则来看,党委应当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负主体责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监督;而对企业合规的监督也叫合规调查,分为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内部调查又分为各个管理层级的监督调查。企业内部具有合规审查职责的部门包括合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合规委员会、合规牵头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法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对企业运营各个领域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合规规范进行全方位合规审查,切实降低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企业在强调合规审查的全面性的同时更加侧重于对专项合规领域(如资产重组、投资并购等重大项目的合规审查和对与商业伙伴的合作前对其进行的合规尽职调查)、重点合规领域(如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以及热点合规领域(如反垄断、反、网络安全等)的合规审查。在欧美地区的跨国公司通常的违规调查都是由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实施的,而在我国一般是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合规部门依照违规行为的种类以及适用情况进行分工合作,协调治理。外部调查一般是由监管机构或检察机关实施的。当企业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后,检察机关可以依照企业目前的合规情况和管理层对企业合规所做出承诺的意图以及企业存在或经整改后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通过不起诉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出罪空间。同时,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涉案企业所作出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和监督,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最终给出考察结果。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实际效果,以第三方组织的合规监督评估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对涉案企业作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制、提出从轻减轻的检察建议甚至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和缴纳罚款等方式,避免企业因被提起刑事诉讼后带来不良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愈来愈多的国有企业投身于国际竞争和开拓海外市场当中,在战略、财务、法律、市场、海外经营投资、国际化运营等诸多方面都面临着国内外的多重监管和各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将“对外”的合规管理和“对内”的纪检监察协同起来才能更好、更为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从各方面来看,纪检监察于企业合规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企业合规与纪检监察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二者的范围和侧重点有所偏颇。但其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全面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预防企业出现一系列的合规风险问题。

  从1977年美国的反海外法、1997年OECD反对国际商业活动中向海外政府官员行贿行为公约、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案、2016年法国反法案中可以看出,起初国外的合规是以反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为主要内容,是防范企业贿赂犯罪的重点合规机制,被称为“小合规”或“狭义的合规”。通过颁布合规法案来禁止企业为获得海外业务、占据海外市场而向国外企业业务负责人员或政府官员进行行贿。

  国有企业是国家通过资本注入对企业拥有全部或一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国有企业更应当争做跨时代的先行者,肩负起国有资本的重大责任,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切实落实好“十四五”时期国资国企工作的战略总目标,在“做大”的基础和前提上,不断实现“做优做强”的目标。不仅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等科创方面实现了引领性探索,打造出中国企业原创的管理范式,推动国家经济实力与国际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与持续增长,着力突破“卡脖子”的科技难题,建设世界一流的中国企业,同时也为世界企业管理贡献出中国特有的模式和方案。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负有监察职责。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对企业合规职责负有主要责任。国有企业中的最高领导即董事长和,绝大多数都是由主管企业的上级部门或国资委直接任命的,同时国家是国有企业最大的股东,董事会作为企业合规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理应对企业合规负责,并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党的以来,一些国企公职人员依靠手中的权力,将身为党员的初心和使命远远抛之脑后,不断蚕食、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满足自己的私欲,严重违纪国法。殷鉴不远,警钟尤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些违纪违法的种种贪腐行为,可能会比一般的党政机关干部受贿索贿带来的影响和损害更为巨大。为了防止更多贪腐行为的发生,实现对所有国有企业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全覆盖,监察法第15条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之中。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有着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的职责,其他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对合规牵头部门基于合规上的全面支持,进行协同合作。《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第12条第2款规定,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监督监管部门建立互信共享机制,强调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工作协同整合,通过力合作的方式,以此来有效面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挑战。《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15条也规定了纪检监察等监督审计部门对合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的职责。由此可见,一般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部门承担牵头合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合规监督落实工作。同时合规的内容中包括了反、反贿赂,尤其是在狭义的合规领域内。因此,企业合规管理与纪检监察有着一致性。

  根据上述观点,企业合规与纪检监察在反贪污、反,促进企业廉洁的领域内存在相当的一致性。同时,不仅需要通过企业内部领导层,如企业股东和董事会对企业合规方针和承诺做出宣言,承诺集团每一个员工都应遵守经营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对任何贪腐、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坚持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且还需要通过外部强制手段,通过上级监管部门或纪委监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层是否存在贪污问题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回头看”,有针对性的安排监督内。


ca88登录页面 上一篇:《规则》每日一问②|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下一篇:监督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